陈某于 2022 年 3 月入职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,入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储主管,月固定工资 6800 元,合同期限三年,工作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。用工期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,日常工资按月银行转账发放。2026 年 2 月,公司因内部管理层人事变动,在未与陈某协商一致、无客观经营调整依据、无员工不胜任岗位考核材料的前提下,单方面下发内部通知,将陈某岗位调整为普通仓储操作工,月薪下调至 4200 元。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,当即书面提出异议,明确不同意单方调岗降薪,仍旧按照原岗位要求正常出勤打卡上班。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岗位调配为由,连续三个月按照新标准核算发放工资,每月克扣薪资 2600 元。陈某多次与人事、公司负责人协商补发薪资无果,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,经多方咨询后委托福建闽厦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劳动仲裁事宜。

承办律师接收委托后,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梳理全案证据:劳动合同原件、历年工资流水、岗位任职文件、调岗书面通知、劳动者异议沟通记录、日常考勤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。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律师明确裁判关键点:
律师指导当事人规范仲裁诉求:1. 裁决公司补足三个月克扣工资合计 7800 元;2. 恢复原有岗位薪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案件提交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,仲裁庭结合双方举证、庭审陈述,采信我方代理意见。仲裁裁决: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无效,于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补足陈某被克扣全部工资 7800 元,后续用工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薪资、岗位执行。裁决下达后,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,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。
员工维权留存证据
维权法定途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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